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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2008-02-28 15:41:35  作者:水电站  来源:水电站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      本站讯(通讯员 陆洋)2008年1月7日,省长郭庚茂主持召开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河北省河道采砂治理规定 (草案)》通过了会议审议,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4日省人民政 ...
  本站讯(通讯员 陆洋)2008年1月7日,省长郭庚茂主持召开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河北省河道采砂治理规定 (草案)》通过了会议审议,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河道采砂治理办法》同时废止。新《规定》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有六个方面的突破:
  一、进一步理顺了河道采砂治理体制。新《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治理工作。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治理、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治理的有关工作。
  二、增加了河道采砂规划内容的实施。规定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的主体和修改的程序,新《规定》第六条规定,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明确了采砂的时间、地点、开采总量和方式以及善后处理等规划内容,对重要的规划内容如禁采区和禁采期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当予以公告。
  三、细化了河道采砂许可的程序,增强了河道采砂治理的可操作性。在实施许可主体方面,按照河道治理权限进行分级许可,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治理权限审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之前,应当对拟采河段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于申请时提交论证报告。
  四、对收费进行了具体规范。确定了收费的性质、用途和征收主体等内容。为了加强对河道采砂治理费的治理,规定了将其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收费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河道清障保证金制度,如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河道清障保证金,采砂活动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清障合格后,将清障保证金全额退还采砂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了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按照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专门设立了监督治理一章,规定对河道采砂实行属地治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采砂的行政主管部门,新《规定》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治理、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六、增加了对违规行为或不按要求治理的处罚条款,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和可操作性。如新《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 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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